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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知多少,这份解答你需要34
发表时间:2024-05-21 10:06 按语: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的。“监察说法”立足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积极回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焦点,共同营造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推动发展、和谐稳定的良好法治氛围。 你的工作时间是几点到几点?“朝九晚五”是最常见的回答,但有的工作受到种种限制没办法固定时间上下班,可以不采用这样的工时制度吗?工时制度有哪些?企业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工时制度?选择时应该注意什么? 你恰好需要,我正好知道,这就为你解答。 工时制度也叫工作时间制度,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两大类,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此外,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工时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一.标准工时制 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二.特殊工时制 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对于有些岗位因工作时间弹性机动或者工作时间忙闲不均而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管、销售、长途运输、出租司机、外勤等岗位的从业人员。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生产任务不均衡造成工作时间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生产一线人员,以及旅游等受季节限制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单月可以超过36小时,但是周期内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规定总数(如以一年为周期,年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36×12=432小时)。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如何选择更适合工时制度?请继续往下看。 1.标准工时制适用范围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上班时间和休息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可自行实施。对于不同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不同的上班时间及休息日,但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时制度予以明确。 2.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非全日制用工适用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有生产需求、但是所需工作时间少而不足以安排全日制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等非关键岗位,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可自行实施。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目前我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和19元/小时(莱阳、栖霞、海阳)两档。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大家共同聚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提高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下一篇从故事中感悟职场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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